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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隆慶中興》第415章 第411章 事了波瀾猶未已(二)(第1頁)

嚴嵩刻聞弦,說:陛仁慈,或寬宥,以彰之德。

嘉靖也說:惟宜誅戮太過。

嘉靖,将所淩遲改為斬決,然後就,嘉靖斟酌措辭說:徐先祖徐貞并非良臣,當誣于謙、王文以更東宮、謀迎襄王子等罪名,定為謀反,判處極刑。之報,亦也!

這句話倒得到臣子們贊同,徐貞雖然才,但素無德之變時,徐貞托言變,建議遷都京,以避刀兵,遭到太監訓斥。兵部侍郎于謙堅決反對,:提議應當斬首!禮部尚書胡濙、戶部尚書陳循等臣均附于謙。徐為沮喪,敢再言。

因此記于謙,等到奪門之變後,徐貞羅織罪名陷害于謙,此事成為英宗污點。徐貞為報私仇,利用皇帝,這嘉靖最能接受,所以嘉靖絕會為徐減輕刑罰

至于吳,當任刑部尚書,審問翊國公郭勳法,嘉靖,嘉靖才将其罷官緻仕,嘉靖自然會将吳從輕發落

嘉靖嚴嵩,嚴嵩當即嘉靖,嚴嵩也會放過吳,吳政治盟友,就嚴嵩政治對這種機會,嚴嵩當然把吳

嚴嵩說:陛,祝允國朝名士,将其舉誅戮,恐于士林礙。為陛計,或加恩,以示國朝養士優待之

嘉靖閉着會,才問:何鳌、萬采,們都法司官吏,斬決減等,該麼?

何鳌等趕緊答:斬決減等,就決。

相比于斬首棄,絞刑畢竟保全最後點顔面,徐階說:陛曹刑戮,恐妥,且本朝對于淩遲适用,僅限于謀反逆、謀殺祖父母父母、殺親夫、謀殺故夫父母、殺、采拆割、奴婢毆長、妻妾毆夫等條文。淩遲非刑之具,何若俱絞,以彰陛之仁德。

嘉靖徐階,說:太祖以典治世、典治吏,豈無謂之舉?朕為子孫,敢違逆太祖之

嘉靖最後作判決,幹主犯,俱斬決,族誅,減罪等,皆免充軍遼東,祝續姑其父,止于絞決。

嘉靖将犯勾決後,說:刑科刻簽批,急遞蘇州,将犯正法。所得财産,除償還太倉之,皆沒入承運庫。

本來朱載坖疏嘉靖,保祝續條老命,但嘉靖沒答應朱載坖請求,原因主兩點,嘉靖也敲打朱載坖,能翹尾巴,忘乎所以。

嘉靖認為祝續老成精,朱載坖未必能夠把徹底掌握,既然能徹底掌握,如幹脆殺,同時震懾,免得們再些别樣

同時嘉靖也沒将祝充軍給免,而把這個機會給朱載坖,因為按照律令,充軍以贖刑

所謂贖刑,就錢減免刑罰。贖法律得收贖者,納贖者。律贖無敢損益,而納贖之例,則因時權益。真犯雜犯罪、流、徒、杖、笞皆贖,贖刑方式也樣。

按照宣宗時規定,雜犯罪納米,流罪減,徒半至遞減,但贖刑标準肯定遠遠超過宣宗時

,其實對于祝來說,都任何,因為祝财産,都抄沒之列,也就說,隻朱載坖或者其官員,才能為祝贖刑。

況且祝所犯案,贖刑流程也極為嚴格。按照規定,對于流刑及刑案件,應當由按察司應報至刑部,刑部審查後須呈理寺複審,刑必須由皇帝批準,皇帝或理寺準拟并作贖刑決定,将判決逐層達至該管按察司,按察司将罪囚解送初審機關執

直隸沒按察司,應事務直接由京刑部管理,也就們贖刑先經京刑部,然後再由刑部理寺審核後,報送嘉靖批準。

嘉靖将贖刑審核放權給朱載坖,就借此機會好控制祝,同時利用贖刑,吊吳、徐兩,這些貫狡兔窟,說裡還被官府抄沒财産,正好以借機抄沒。

嘉靖拟定相關将此案經過昭告,以為後來者戒,準備處理相關涉事官員。

本案直接官員,浙直總督趙文華、直隸巡撫唐順之,能查,各罰俸半,蘇州府林懋舉,為州縣官員,放任周如鬥與蘇州士紳勾結,事所察覺,事後沒及時報,州,發邊遠任用。

周如鬥官員,都禦史鄢懋卿,肅憲綱,罰俸半,以為懲戒。京都察院應官員,俱為失察,級,以觀後效。吏部尚書李默,用當,罰俸半,奪子孫蔭官級。

蘇州推官瑞,能夠查,審非,為蘇州同,署理府事。錦衛指揮掌京錦衛事朱希孝、錦千戶陸繹,忠勤王事,各加級,直隸巡按趙貞吉,審斷得力,免考次,賞銀兩。

嘉靖将系列決定公布後,朝堂官員們并沒議論洶洶,反而番常态沉默,因為徐階已經作,撫東官員,再加此案已經鐵案,任何也翻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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