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于原本個韋恩來說,
裡書,其實個很恐怖方。
而現這個韋恩,
打開塵封已久書,裡邊翻陣之後,
果然就也體驗到同樣恐怖。
康斯坦丁先,個清教徒加政客加法學博士。
所以書裡藏書,
除《聖典》相關書籍,以及各種正經文學、哲學著作之,
剩烏泱泱片,全都各類法律書籍。
随便翻幾頁,
就能把得腦殼都發疼。
美利加聯邦法律本來就特别林林總總,
聯邦裡邊每個州,都自己各自憲法法律、條例,
此每個郡縣或者鎮,還會自己方法令條例。
比如說些事這個州裡能違法,
但另個州或者鎮裡,能就罪。
而且更恐怖,美利加法律體系沿襲自溫莎王國,屬于所謂判例法。
法官進審判時,對于觸犯同樣法律條款案子,除非特殊況例,然基本都需緻按照已判例來判決。
也就說,
除熟悉基本法律條文之,法律從業員們還需及時搜集解量判例。
但背課文,而且還把課後習題都給記來。
反正韋恩緻翻遍書裡書架法律書籍,
覺還子彈更好使……
于最後隻能抽其本起來最《聖典》,
拿到客廳裡,将就着把當曆史讀物來閱讀。
從理論來說,
原本個韋恩,從信徒庭裡濡目染,其實應該對《聖典》裡容基本熟悉才對。
但實際,
原主濡目染完之後,根本就沒麼把些容記腦子裡……
搞得現韋恩再翻起《聖典》來,
着裡邊容,居然還覺得挺鮮。
……
些事對吸引力,其實循序漸進:
——旦接受個設定之後,似乎就會開始變得起來。
所謂《聖典》也差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