然而,旦把法律條文過度細化,卻又難以覆蓋社會活方方面面,甚至能被别用之鑽空子加以利用。究竟樣,才能妥善将律法具體化為條理清晰條文,并使之便于向廣民衆推廣普及呢?
此時,蒙鴻見衆皆因自己番言論而沉默語,便以種開導吻繼續說:諸位必如此憂忡忡,其實律法作用于指引方向。就拿常見騙子為例吧,們隻需律法确規定,凡實施詐騙為,律定性為詐騙犯。然後,再依據詐騙為所産響以及能造成損失程度,來确定其罪責輕。對于些屢教改、次實施詐騙為罪犯,則應使其受到懲罰加倍。
當然啦,至于如何準确判斷某為否構成詐騙,們以采用這樣種方式,從社會公衆當随機抽取位員,同時排司法部門位專業士,共同組成個臨時性審判團隊來進裁決。此,為确保審判公正性,們以将随機選擇陪審團成員名額機會,按照定比例分配給相關公正部門(占據其成),而被告與原告則分别占剩餘份額。
确保律法具備絕對公正性。律法務必簡扼、通俗易懂,然而判定罪名時,則定契廣民衆德标準。應當将定罪權力歸還給普羅衆。律法絕與公衆德背而馳,倘若現悖于德律法條文,即便其本設計得精妙絕倫,恐怕也難以獲得公衆認與接納。
衆臣聽聞此言,瞬間領悟到蒙鴻話。們,個國律法若規定得過于詳盡瑣碎,就會給某些别用之留乘之機,從而導緻律法被為操縱利用。但如果僅僅将律法作為種方向性指引,至于具體如何定罪量刑等細節問題則交由公衆親自處理裁決,如此來,律法反倒更容易為衆所認同接受。毫無疑問,這種方式确實以效填補諸法律漏洞。過,唯稍顯便之處于,每次定罪之時,都需量員共同參與其。好由于參與數衆,相互之間能夠形成效監督制衡,反而使得律法執過程顯得更為公正無私。
蒙鴻進步闡述:針對貪污腐敗這現象,們應将之視為場曠持久且具戰略義鬥争。從今往後,論收受賄賂者,亦或主動賄者,律判定為同等程度罪責。而實施懲處措施時,必須依據其所犯罪給國及社會帶來潛損失,以及由此産良響程度來最終确定相應刑罰輕。
而且即便僅僅因為貪圖區區幾兩銀子,卻給國社會帶來達數萬兩銀子巨損失,麼這種況,就務必求這些貪污之按照幾萬兩銀子數額來進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