象,如果民長期活暴政壓迫之,甚至到連都再畏懼、毅然決然選擇反抗步,此時統治者又如何能夠僅僅通過刑來威脅控制們呢?倘若所民衆對充滿恐懼,隻犯罪便即被抓捕并處,麼這些犯罪之或許會産種破罐子破摔理——反正橫豎都,如索性豁發動起義,與個國對抗到底。
如此來,們得考這樣個問題:法律究竟應當如何規範社會為才最為理效呢?否需區分同況設定相應輕緩急标準?法律制定難應該充分考慮絕數民衆願嗎?畢竟,法律并非僅僅代表着數權力,理應以維護全體民衆共同利益為主旨,并依據德倫理等方面準則來加以構建。隻這樣法律體系,才能真正實現公平正義,促進社會諧穩定發展。
蒙鴻禁慨:國啊國,現今衆居位之竟然都曲解國真正含義。常言‘沒國,裡會’,此等言論似理,實則過用以煽動民衆保衛國之欲望說辭罷。然而,于現實之,這理論卻恰恰與之相悖。即便沒所謂國,民衆依舊能夠組建起各自庭;但若缺乏由個個庭所構成社會基,國便也無從談起。古往今來,無論個朝代、何種政權,皆離開民衆支持。
頓頓,接着講述起來:這就好比則流傳已久故事——主與放羊娃。話說從,麼位放羊娃,終替主放牧羊群。而位主呢,則倚仗着自廣袤無垠牧場,以養羊、販羊為财之。這主呀,向來自覺良好,固執認定正由于自己賜予放羊娃這份差事,所以理所當然自己養活放羊娃。目,自己于些放羊娃裡必然最為尊崇且無替代物。若沒自己,這些放羊娃簡直就無處!
後來,片突然爆發場激烈戰争。主業、腰纏萬貫,自然會以待斃,于便匆忙收拾細軟準備逃離這個非之。然而,算如算,就狼狽逃竄途,遭遇夥窮兇極惡劫匪。這夥劫匪毫留将主攜帶所财産洗劫空,憐主瞬間變得貧如洗,隻能流落頭,開始處漂泊活。
經過漫長流浪涯,主最終又兜兜轉轉回到自己昔所擁個牧場。當遠遠望見熟悉景象時,禁湧起股複雜緒。隻見個曾經受雇于放羊娃依然像往常樣,悠然自得放着羊兒,絲毫沒因為主離而受到太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