确實如此,國古代就‘刑政’傳統,縣官老爺管錢管糧又堂審案。幾來階級鬥争計劃經濟,個社會主以政權力來調,而司法很發達甚至被取消,所以老百姓碰到糾紛到就單位級政,很到法院。聞界對于政套分熟悉,對司法就相當陌。所以當初‘聞官司’陸現時,聞界些士就很理解、甚至抵觸。這裡還個因素,就聞媒介與政直接從屬關系,隻媒介反對政,政對媒介般照顧。所以,當些公民受到媒介侵害尋求司法救濟時,就政框架,法院媒介公民之間,以公平裁決。
這個況港記者們也所解,于問:“現們擔法院否公平公正?”
曾輝客觀回答:“港,還第次打官司,正拭目以待。而,們講求執法為公。當然,們些法院也時候執法公問題,正糾正當。”
“麼诽謗法就限制言論自由麼?”
曾輝贊同記者說法,“诽謗法制裁言論自由。國際公認觀點:诽謗法力求維護言論自由格權平衡,所以保護言論自由聞自由。诽謗法制定各種各樣規則,使言論自由格權沖突得到個理解決,些國際權公約都把兩者作為對矛盾來規定,港權法案也體現這個精神。言論自由名譽權都基本權,這兩者必須得到理平衡。诽謗法就提供個平衡器。”
“關于這次基會訴港媒侵權案,采取證容真實性由誰主張誰舉證,們媒體表示太理解,這違抗辯理論麼?”
證容真實聞媒介诽謗訴訟全面抗辯第項理由,這也就着诽謗被告來證诽謗真實性。比如發表文章說希望程貪污,麼就舉事實來。舉貪污事實來,就诽謗官司敗訴,承擔诽謗利法律後果。按昭法律規定,聞侵權案論刑事還民事,證真實責任主原告。刑法把“虛假”規定為構成犯罪件,即“捏造事實,诽謗,節嚴”,這樣虛假就成為诽謗構成件。按刑法刑訴法,證罪責任原告,被告需自證無罪,所以起訴诽謗罪,原告必須證被告言論虛假,而被告能否證自己言論真實,法定責任。
對這點,僅媒體些理解,許居民也定清楚,曾輝覺得這記者故搞理論方面彎彎,但又好言辭批判,如果個言論當,港媒體亂捅來,就難辯,圍繞這個說,畢竟屬于法律理論方面些東,自己也專學者,能樣樣精通呢。
淡淡:“這方面理論,就鋪蓋,專學者論述較。倒以舉個例子,讓能點直觀受港區别:比如記見商位營業員罵,寫篇文批評這個營業員,營業員完全認帳,告記者诽謗,而記者也沒記被罵顧客或者旁觀者姓名,更沒現場錄音,就說無法舉證,而營業員也舉沒罵證據,這個案子麼判呢?港就判記者敗訴,因為未能實真實抗辯,如果嚴格執述原則話就應當判營業員敗訴,因為無法證聞虛假。說就,如果将诽謗訴訟舉證責任被告原則貫徹到底話,對聞媒介利,也就說對保護言論自由利。但實踐,判決能會寫:所述聞沒事實證,因此聞構成侵權。因此個認為,無證實事實報。國司法為麼這樣呢?這裡個對事實理解問題。麼叫事實?法律事實同常活事實同。法律認為:能夠以證據證才事實。法官會說:既然聞媒介報件事,卻沒證據來證,又麼能認定說事實呢?比方媒介說個貪污,媒介卻提證據,難被指貪污自證無罪嗎?所以判處聞媒介承擔利法律後果。”
記者算,青基會為麼會認為打這個官司定會勝訴。
“曾書記,按照觀點,否這次官司産疑問?”
“當然,最疑問希望程許賬目都搬到法庭審查。這讓非常解,從诽謗法角度講,希望程需證清,隻需港媒證希望程款失蹤到裡就,否則就敗訴。事實呢?”
記者倒理解這點,“本案關被訴方位媒體寫文記者到場作證,确實會讓氣憤,能理解。”
“沒氣憤,隻理解。”曾輝嘴這麼說,但語氣就賣自己,“本案,被訴方唯證、記者表示放棄作證,這就說,港媒對于自己涉訟文章無法履舉證責任,按照法規,被訴方舉證據證希望程貪污,寫幾段話都沒根據,麼就承擔敗訴法律後果。當青基會對港媒實文章發表聲後,港媒卻說,如果青基會能夠提供具體證據,證們失實,們願更正,們這把責任完全颠倒過來嘛。”
任誰也以聽來,氣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