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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隆慶中興》第43章 第42章 财政支绌難(三)(第1頁)

馬坤今,也管嚴嵩麼示,直接将所都抖來,這個戶部堂官,實太過于窩囊罷官準備

到嘉靖聽後,靜靜禦座索着,并未發。嚴嵩、徐階等跪伏于,嘉靖長久默然,才問:戶部所言,确實否?

嚴嵩作為首輔,自然得來回話,嚴嵩說:王府恣妄為,由來已久,非之寒,而今鹽法敗壞,諸王确實獲取巨額銀兩,錯綜複雜,未輕動。

嘉靖說:現國用,爾等隻帑以濟國用,全然開源節流,爾等就這麼報答君恩嗎?

嘉靖指着馬坤說剛剛說得挺慷慨嗎?而今該回話!

馬坤跪:陛,國朝每歲用度,除田賦、折、商稅等,最鹽稅僅關系到國庫收入,更關系到關甯定。

鹽法,承襲于宋元,實法,所謂開法,就定期或定期榜召商。而商則圍繞朝廷,先将糧及其軍需物資輸送到朝廷指定邊防衛所,以換取販鹽專業執照鹽引,然後憑鹽引到朝廷指定鹽場支鹽,最後朝廷指定區銷售,通過這樣途徑以獲取應得利潤。

實物開,也就将等朝廷需物資運抵邊關,交給衛所,然後換取鹽引,用以銷售鹽,獲取利潤。

而自從成化時起,納糧向開納銀轉變趨勢,即商直接向朝廷繳納購買鹽引銀兩,然後買鹽銷售。弘治,戶部尚書葉淇進步創實現形式,令各召商納銀運司,類解太倉,分給各邊,從制度确定納引銀制度。

剛開始實納銀開時對政府還對商來說,都更為利。從政府方面來考量,開納銀以使政府獲得比過利潤,從而增加财政收入。從商方面來審視,商避遠就産鹽鹽運司納銀,雖然價格稍微點,但卻節省往返邊防衛所運輸糧饷所時間費用,謂利遠于弊。

利,被權貴們所觊觎們都以權勢作為後盾,處積慮、方設法弄到非正常途徑鹽引,然後,價倒賣,攫取巨利,加之朝廷為增加财政收入,用增發以至亂發鹽引方式斂财,導緻鹽引壅積,許鹽引難以及時兌現,開趨崩壞,鹽商分化為輸粟報邊商守場候支商。

更為私鹽。原本對于私鹽嚴厲打擊律規定:守禦官吏巡獲私鹽犯,絞;軍器者斬,鹽貨車馬匹沒官。常捉獲者,賞銀兩。仍追究何場分所賣,依律處斷。

初由于對私鹽進嚴厲打擊,同時實恤竈政策,對竈戶方照顧,給竈戶們較政治待遇,竈戶雜犯罪以,止予杖,計煎鹽以贖。私鹽現象還太突

由于初竈戶們比較保障,再加政府嚴格管理,使得這時期私鹽問題尚

,到後來,由于寶鈔貶值,雜役優免能實,竈戶活貧困化,隻得産私鹽私賣以糊

政府定例以米麥收買餘鹽。但由于朝廷财政困難,并無充分之米麥準備。餘鹽私賣無法杜絕。鹽課折銀,竈戶隻交納銀錢就以自由買賣私鹽,鹽必入官倉,官府無從稽查。鹽業産失控,私鹽泛濫。

同時,貴富豪依靠特權獲得量鹽引,這些權貴富豪獲得鹽引以後,自己并賣鹽,而價轉賣與鹽商,掙取巨額利潤,使正當商利益受到損害。

當然,私鹽泛濫根本原因還餘鹽問題始終沒得到解決。餘鹽者,竈戶正課所餘之鹽也。本來對于餘鹽套收購标準,餘鹽百斤為引,每引給米初之時,政治清,國尚能保證竈戶能夠獲得相應報酬,但雖然鹽法崩壞,朝廷根本拿如此衆給竈戶,轉而支給竈戶寶鈔,這東毫無價值,竈戶願接受。

竈戶把自己鹽直接賣給鹽商向政府交納正鹽利潤相比,竈戶能獲得比以往更利潤。同樣,由于私鹽産成本、價格便宜,故商直接從竈戶購買私鹽。省間環節政府稅收,商往往獲利豐

這樣就餘鹽成為私鹽來源,使得私鹽盛,擠占正鹽銷售場使正鹽滞銷;同時也使鹽場産量受到響,開領到鹽引久候難以支到場鹽,造成正引壅積。導緻結果正鹽未派,先估餘鹽,商竈俱困。奸黠者借官買餘鹽,夾販私煎。法禁無所施,鹽法壞。

這樣結果就朝廷收入減,國用。戶部之引賣引價收回來,嚴财政收入。場鹽脫漏僅造成如此鹽枭販私,而且還引商以鹽執照(鹽引)為幌子(作掩護)而販運私鹽———偷運餘鹽而納稅現象。

鹽稅流失已經分嚴,洪武間,鹽稅尚百餘萬兩,而到百萬兩,斷滋銷量應該,鹽稅也應該麼會現鹽稅逐咄咄怪事。

馬坤說完後就再言語,嘉靖又傻子,當然馬坤頓鹽稅,增加國收入。嘉靖對此些猶豫,鹽稅背後個龐利益群體,輕易動,嘉靖現好好修仙,根本沒剛即位時壯志,對此事故而些猶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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